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继续经受住时间的考验
越南呼吁在应对气候变化活动中 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保护公海生物多样性协定旨在有效落实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友小组强化促进对话与合作 |
11月9日,越南外交部同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驻越大使馆和欧盟驻越代表团在河内联合举行第五届东盟地区论坛(ARF)关于应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1982)和其他国际法律文应对新出现的海洋挑战研讨会。
研讨会场景。 |
本次研讨会吸引来自东盟地区论坛27个成员国、国际和地区组织、外交代表机构、研究院、知名专家及学者等150名代表与会。
与会代表在研讨会上探讨了在适用和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基础上配合解决该地区海洋管理方面面临挑战的方案。
越南外交部副部长杜雄越致开幕词时强调海洋对人类生活的重要作用,以及海洋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在世界和地区面临许多挑战的背景下,杜雄越再次强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特别重要作用。
杜雄越表示,领土争端、战略竞争、当地紧张局势、气候变化、海平面上升和不可持续开发的海洋等因素影响到地区航行安全。
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解决海上问题和争端方面不断展现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继续制定国际法律框架,旨在应对新出现的挑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次研讨会是确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继续经受住时间的考验,是本地区各国增进互信,促进合作,致力于和平、安全与繁荣的重要基础,同时强调,需要按照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以和平方式解决该地区所有海洋争端和问题的契机。
加拿大驻越大使肖恩·斯泰尔(Shawn Steil)对东海事态发展以及海上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表示担忧;他鼓励国际合作活动,分享经验并提高相关问题的能力。
新西兰驻越南大使特雷登·多布森(Tredene Dobson)高度评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确保太平洋-印度洋地区共同繁荣、安全与稳定的重要性。
澳大利亚驻越副大使马克•塔特索尔(Mark Tattersall)对东盟在解决地区问题,特别是海洋问题中的核心作用充满信任,并强调,需要本地区各国做出共同努力。
欧盟驻越代表团代表强调了海洋在全球经济发展以及东海航行安全中的重要性,并希望有关国家尽快根据国际法早日达成务实且有效的《东海行为准则》(COC),并考虑到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当天上午,与会代表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法律文件的调整,在落实该公约过程中面临传统挑战和新出现的挑战等主题进行讨论。
与会代表强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所有海上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全面法律框架,也是促进处理本地区海洋传统问题和新问题合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