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 |
联合国大会6月1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又称保护公海生物多样性协定)。该文件对强化基于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海洋管理文件体系、确保所有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该协定反映了成员国达成一份旨在保护公海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文件的政治意愿。
公平分享海洋资源利益的机制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是国际海域,其中包括不属于某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也不在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海域。 国家管辖以外海域,即国家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广阔海域和大陆架以外的海床。 因此,公海不在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内。 在这片国际海域,各国享有自由捕鱼的权利,但海底的矿产被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 采矿必须在所有国家的许可和利益分享机制下进行。
但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没有对一种新资源作出规定,即只在深海和近海栖息的物种的海洋遗传资源。 目前,几乎只有具备领先的海洋和生物技术、财力雄厚的发达国家和私营公司才有能力收集海洋遗传资源并开发、利用和赚取利润,而没有任何国际文件对分享利益和保护海洋的义务作出规定。
因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又称保护公海生物多样性协定)承认海洋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遗产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国家平等分享海洋遗传资源所带来的所有利益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基因资源数字化序列信息”被认为是与海洋遗传资源及其相关利益相关的“数字资产”,并在联合国批准的机制下可以与全人类共享。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获取和开发海洋基因资源方面仍存在差距的背景下,该协定标志着具有不同利益的国家集团在促进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妥协、以及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方面,同时确保公平分享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海洋遗传资源的利益。
强调国际社会保护海洋环境的努力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是继 1995 年《洄游鱼类种群协定》和1994年《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后落实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份文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认为这项协定的通过是“多边主义和全球抗击破坏海洋趋势的努力的胜利”。该协定将进一步巩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海洋宪法、海上一切活动的全面法律框架的地位;其对多边主义的强化是国际法发展的新里程碑,有助于实现“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简称“海洋十年”)和实施目标14: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