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越南生活,海外越侨可以携带生活用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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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关于动产的规定
关于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动产免征税的规定,根据政府2021 年 3 月 11 日颁发的关于进出口税法的第 18/2021/ND-CP 号议定的修正和补充的政府 2016 年 9 月 1 日颁发的第 134/2016/ND-CP 号议定的第 7 条,具体如下:
-对于来越南工作12个月以上的海外越侨及在越南登记永久居留的海外越侨首次进口动产,按照《海关法》第四条第二十款规定免征出口税,依照进出口税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征收进口税。
- 对组织或个人,动产(包括使用过的或未使用过的器具以及日常生活和工作用具,不包括汽车和摩托车)的进口免税限额为每个组织或每个人01个或01套。
对于超过国家预算保证运营资金的机关、组织规定的免税限额的动产,由财政部酌情决定免税。
附图。 |
免征税文件:
- 根据海关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 由主管机关为来越南工作12个月以上的外国人、海外越侨签发的工作许可证或同等有效的文件:扫描件1份。
-在国外工作12个月以上终止工作返回越南的越南组织或公民的终止工作或终止境外工作的证明文件:扫描件1份。
-对于在越南登记永久居留的海外越侨,需提供护照(加盖口岸出入境管理机关入境核验章,或单独签证上加盖口岸出入境管理机关入境核验章)或与护照具有同等效力的证件(加盖口岸出入境管理机关入境核验章):扫描件1份。
-对于在越南登记永久居住的海外越侨,提供由公安机关签发的且明确注明国外居住地址永久居留簿:经过公证或认证的副本1份;
- 财政部长关于超过免税限额的动产免税的决定:原件1份。
-依照第134/2016/ND-CP号议定第31条的规定办理免税程序。
海关程序:
2014年《海关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人、家庭和组织的动产必须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检查和监管。
政府2015年1月21日颁发关于修正有关工商部国家管理范围内商业投资条件的议定的第08/2018/ND-CP号议定第4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如下:
“1. 外国人携带动产进入越南,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必须提交:
a) 报关单:原件2份;
b) 外国人在越南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来越南工作的书面确认书或主管当局签发的在越南工作许可证:扫描件1份;
c) 提单(如果财产通过海运、空运或铁路运输):扫描件1份。”
海尹(海外越南人国家委员会编写的《海外越南人法律问答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