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公民激励机制与人权保障要求
| 发挥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骨干力量作用 越南加强儿童权利保护应对数字时代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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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推出了“胡志明市数字公民”应用程序,旨在连接公民与政府。在这里,民众可以最直接、最快速地掌握胡志明市职能部门对其反映事项的处理结果。(来源:《青年报》) |
应用算法对公民进行评估和分类,反映了从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向数据驱动治理模式转变的趋势。
然而,这一机制也引发了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隐私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法律问题。当行为评分可以成为享受税收、费或规费及公共服务优惠的依据时,问题将不再局限于技术层面,而是触及了数字空间中人权的宪法界限。
数字公民治理的理论基础与国际经验
21世纪前几十年的数字技术发展改变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结构。在此背景下,“数字人权”(digital human rights)概念是宪法权利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保障与实施,在网络空间,个人数据已成为个人身份与尊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现代国家治理正从“行政命令管理”模式向“数据驱动治理”(data-driven governance)模式转变。在决策过程中应用算法、人工智能(AI)和大数据(Big Data),有助于优化公共资源并提高服务供给效率。
核心理论问题之一是“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引发的不平等风险。虽然2013年《宪法》第16条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但在数字环境中实施该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人的技术基础设施和数字能力。
当获取技术的能力成为评估或分类公民的准入门槛时,弱势群体如:老年人、贫困人口、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可能面临被排斥或间接歧视的风险。这可能导致社会不平等的再生产,违背“民有、民治、为民”的国家本质。
进步的法律学说均达成共识:国家对公民数据的一切监管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并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通过数据进行“全面监管”的风险可能会产生震慑效应,使公民因担心影响信用评分而自我限制基本自由权利。
国际经验显示,各国对数字公民管理采取了不同的进路,反映了法律传统与公共政策导向的多样性。
欧洲联盟(EU)凭借《人工智能法案》(EU AI Act)——全球首部关于人工智能管理的全面法律文件,将于2026年生效——将社会评分系统(social scoring)列入“不可接受风险”组。根据该法案第5条,严禁公共机关利用AI基于社会行为或个人特征对公民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估、分类,从而导致不相称的利害差别对待或在与原始数据无关的情境下实施。
中国不运行针对全体人口的单一评分系统,而是转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旨在增强商业活动中的法律合规性。对于个人,部分地方试点的道德评分项目遇到了公众关于侵犯隐私的反应,目前正逐渐缩小范围或转向自愿形式,侧重于便捷服务优惠而非惩罚。
韩国侧重于普及数字技能的计划,并保障弱势群体拥有“要求非数字替代选择”的权利。新加坡通过“智慧国”(Smart Nation)战略,重点建设便捷、“无接触”的公共服务以平等服务全体民众,而非基于行为评分创造障碍或社会分层。
越南的实践与政策完善导向
根据政府关于数字公民发展的决议草案,其中提议在VNeID平台上整合“数字公民积分系统”,该机制的设计导向是激励而非惩罚。公民根据累计积分被分为不同组别:“积极”组(350分以上)享受规费、费和税收优惠;“基本”组获得部分减免;“未评级”或低分组则须履行全额财务义务。
从政策目标来看,该提议旨在创造动力(incentives)而非制裁,符合建设“建设型政府”的导向。然而,从社会和法律影响的角度看,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慎重对待:
第一,关于法律体系的合宪性和统一性。目前关于税收、费和规费义务的规定正由国会职权范围内的专门法律(《税收管理法》、《费与规费法》)调整。法治原则要求一切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特别是财务义务的规定,必须由法律文件予以规定。使用一份政府决议来建立基于“行为评分”的税收优惠机制是尚无先例的,并隐含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风险。若不在法律层面进行同步修改,该机制的实施可能在合法性和执行力方面面临显著障碍。
第二,关于技术基础设施条件与数字获取能力。国家数字化转型报告显示,各地区间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获取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大城市民众拥有智能设备和高速互联网连接的比例优于农村、山区。若评分算法基于使用在线公共服务的频率进行设计,困难地区的公民将很难有机会获得高分以享受优惠。其后果可能是低收入群体须履行全额财务义务,而具备技术获取条件的群体却能享受优惠,从而扩大不平等差距,违背社会保障目标。
第三,关于数据安全风险与评分算法的可靠性。将大规模人口的行为数据集中在一个中心系统,使该系统成为网络攻击的高价值目标。任何数据泄露事故都可能对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此外,自动评分算法可能出现技术错误或包含潜伏的偏见(bias),导致评估偏差。若没有透明的解说机制,民众对数字政府系统的信任将受到影响。
为确保数字公民发展主张得到高效、可持续开展并符合人权保护要求,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需要将思维从“分类管理”转变为“普惠激励建设”。与其建立复杂的、潜在歧视风险的累计评分系统,政府可以考虑对每项具体的积极行为采取直接优惠机制。例如,所有公民在电子环境下办理行政手续时,无论积分等级如何,均可就该笔交易享受相应的规费减免。这种进路既达到了激励数字化转型的目标,又保障了全体民众的公平与易获取性,规避了不同公民群体间歧视的法律风险。
二是,完善法律层面的法律走廊,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合宪性与统一性。涉及限制公民权利或财务义务(税、费)优惠的规定是重大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文件或国会决议予以制度化。这种方式不仅能确保最高法律效力,还能创造广泛的社会共识。同时,需要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与《个人数据保护法》相兼容,其中必须将数据主体同意原则和目的限制原则置于核心位置。
三是,建立算法影响评估流程和人类监管机制。系统必须按照“人类在环”原则进行设计,即确保在重要决策中始终有人类的干预与监督。同时,需要在VNeID应用程序上建立简单、快速的申诉机制,允许公民在认为系统计分错误时有权要求解说。
四是,数字化转型需要与数字环境下的社会保障政策同步开展。国家需要继续优先投入强力资源发展边远地区的通信基础设施,并加大对民众免费数字技能培训计划的力度。基于技术的优惠政策只应在获取基础已相对平等时才予以应用。在过渡阶段,需要同步维持传统的支持渠道,以确保尚未具备参加数字环境条件的民众基本权益不受影响。
通过采取慎重、科学的进路,在尊重人权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上,越南完全可以构建一种独特的数字化转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技术被用于为民赋能、消除障碍,并确保在迈向数字纪元的征程中,全体民众都能平等、人文地享有发展成果。
继续对中央军委常委会开展检查、监督计划,5月6日上午,由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秀同志率领的政治局、书记处检查、监督组(第12号检查组)同军队工业-电信集团党委常委会举行了工作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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