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宗教团结 推动国家发展
民族宗教团结,促进国家发展 传达越南宗教信仰自由与和谐政策的信息 越南始终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
越南政府宗教办公室主任阮文龙在题为《促进宗教团结,推动国家发展》的文章中已强调,从1946年至2013年的宪法中已体现了我党和国家关于宗教信仰工作的一贯观点。我党肯定,宗教是一部分人民的精神需求,与社会发展长期并存,宗教团结、民族和谐是越南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要求。
20年来,涉及宗教信仰活动、宗教信仰自由权规定修改等的30多项法律法规文件已对外颁布,如第11届国会常委会于2004年颁布关于宗教信仰活动的第21号法令、政府2005年颁布关于宗教信仰法令部分条款实施细则的第22号条例;政府总理关于宗教地产的第1940号指示等。第十四届国会已颁布《宗教信仰法》,政府于2017年已颁布《宗教信仰法》部分条款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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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表明,近20年来(2003-2022年),各宗教神职人员和宗教场所数量大幅增加,反映人民宗教信仰需求增加,证明我党和国家关于确保所有人宗教信仰自由权的一贯政策。2003年,我国拥有6个宗教,15个宗教组织,宗教场所20处,宗教神职人员11.2万名。到2022年,我国已承认16个宗教的43个组织,宗教神职人员2705万多名,宗教场所29处。
此外,全国有关宗教信仰的庙会超8000个,吸引数万名信徒参加。在实施有关宗教信仰的法律和政策10年内,国家职能机关已向各宗教提供数百公顷土地来兴建各宗教场所,如胡志明市向越南南方基督教新教总联合会提供7500平米土地来兴建圣经神学研究院;得乐省向邦美蜀教座提供1.1万多平米土地;岘港市向岘港教座提供超9000平米土地等等。
从2022年至今,各级政府已批准兴建、维修和改造152个宗教场所,向183个小组签发集中宗教活动许可;签发有关宗教印刷品出版许可证等。宗教神职人员任命、晋封等活动依法举行。
职能机关已批准任命和晋封3884名宗教神职人员,424名神职人员被转调等。这些是越南共产党和越南国家确保宗教信仰自由权的生动体现和一贯原则,为数百万名宗教信徒的精神生活做出努力,充分体现了民主和法治国家的本质。
实际上,有关宗教信仰的主张和政策不仅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中,而且还在日常生活中生动地体现,因为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大多数宗教组织都趋于与民族并肩同行,同时是是培育、维护和丰富越南文化的因素。
我党的宗教政策法律中已明确了法治国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是客观的实践,宗教信仰活动是一部分人民的需求,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存在,因此不能离开国家的引导和管理,确保各项活动都服务所有人正当、共享和互相帮助的精神需求,限制和取消对民族良好道德价值和美好习俗产生消极影响的迷信。
我党宗教信仰政策已提高了执法机关的责任,为各项宗教活动创建稳定的法律框架。政府在引导、解决各组织和宗教的建议的责任得到明确规定,确保执行公务过程中的透明性和公开性,实施过程中受各个人和宗教组织的监督,助力国家宗教信仰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我党和国家肯定,推动国家发展的主要动力为民族团结和宗教团结。党和国家主张消除阶级、民族和宗教的自卑感、偏见和歧视,尊重不同意见并不违背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的意见,高度重视仁义和宽容的传统,为国家稳定和发展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