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沙和长沙归属越南的历史证据 (第三期)
黄沙和长沙归属越南的历史证据 (第二期) 黄沙和长沙归属越南的历史证据 (第一期) |
比利时皇家地理院创始人、地理学家菲利普·万德马兰(Philippe Vandermaelen)于1827年编纂共六集的《环球地图集》(Atlas Universel)也证明黄沙和长沙两个群岛归属越南。(图:越通社) |
证明越南对黄沙、长沙群岛行驶管理和开发活动的证据还保留在许多其他古书籍中,如1821年《历朝宪章类志》,1833年《皇越地舆志》、1876年《越史纲监考略》、1882年《大南一统志》以及正在被越南国家文书和档案局收藏的阮朝朱版。
在法国殖民时期,法国殖民政府根据1884年与越南阮朝签订的捍卫条约(即《Patenotre条约》)在对外方面以代表越南政府的资格已对黄沙、长沙两个群岛进行了捍卫和管辖。新加坡国立大学东南亚研究系历史学家Gerard Sasges说:“法属时期的海洋学家已多次来黄沙长沙展开一些有趣的研究工程。此外,两个群岛上也设立了气象台,这是证明越南对黄沙长沙拥有主权的一个有趣证据。”
《La Nature报》,1933年11月1日出版的2916期刊指出,印度支那总督保罗罗杜摩尔(Paul Doumer)下令在黄沙岛上建造一座灯塔。然而,这个项目由于缺乏资金而未能实施。关于这个事件,La Nature评论说:“法国政府建立了其对安南控制,这些岛屿(黄沙群岛)属于安南领土,因此法国对这块领土拥有主权并有责任管控这块新领域。必需看到,他们至今完全忽视此份责任。利润微薄导致他们这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尽管如此,为了维护安全和救援下沉船只,法国海军仍定期巡逻该海域。
梅金龟女士的出生证(图:《金瓯报》) |
另一份能够肯定越南主权的确凿证据是梅金龟女士的出生证。她是气象人员梅春集和阮氏胜女士的女儿,出生证上写着1939年12月7出生于黄沙群岛的黄沙岛(Pattle)。该出生证由在黄沙群岛镰刀屿的保护安南王国法国政府机构于1940年6月28日签发,上面有行政官员的签名和盖章。
1938年,保大皇帝决定将黄沙从广义分开并与承天合并。
到越南南北分裂时期,黄沙、长沙两个群岛位于北纬17度线以南的南越,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法律地位的越南南方各政体在1954-1975年期间继续对黄沙、长沙两个群岛进行捍卫和管辖。南方各政体已通过政府行政文件和行使实际管辖等形式继续对两个群岛行使越南的主权。1956年10月20日,越南共和政权颁布了一项法令,将越南南方各省份进行改名,长沙群岛由福绥省管辖;1961年7月13日,越南共和政权将黄沙群岛交由广南省管辖;1973年9月6日越南共和内务部部长签发有关将长沙群岛划入福绥省红土郡福海乡的第420-BNV-HCĐP号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