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上越南重申观点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从6月21日至25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第31次会议。
| 有关各方不要采取使东海局势复杂化的行动 越南提议东盟各国坚持在东海问题上的一贯原则立场 越南在东盟防长提议尽快完成《东海行为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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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邓廷贵大使在会议上发表讲话 |
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团长邓廷贵大使在会议上再次强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对海上所有活动进行调整的全面框架,为保障海上和平、安全、航行自由,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做出贡献。
邓廷贵大使通报了越南在促进与地区各国的海上边界谈判,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上安全的双边与多边合作,防范非法捕捞行为,发展海洋经济等方面所作的努力。
关于东海问题,邓廷贵大使再次强调,一切争端必须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基础上通过和平措施解决,尊重有关外交和法律推进成果,不使用武力以及不使用武力威胁。
邓廷贵大使对近期在东海上发生的多起严重侵犯越南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事件表示关切;同时呼吁有关各方保持冷静,克制行为,不要军事化或进一步使局势复杂化,使争端激化,影响东海行海和行空安全,威胁到地区和平与稳定;全面落实《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并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尽快完成具有实质性和有效内容的行为准则(C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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