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侨胞出境时随身携带商品增值税退税的新规定

14:43 | 13/07/2026 Print
财政部部长颁布了第84/2026/TT-BTC号通告,规定关于外国人、定居海外的越南人在越南购买并于出境时随身携带商品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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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2026/TT-BTC号通告根据政府2026年6月30日颁布的第252/2026/NĐ-CP号议定第29条第5款,规定关于外国人、定居海外的越南人(以下简称“外国人”)在越南购买并于出境时随身携带商品的增值税退税内容,包括:增值税退税零售企业的选择、调整、终止的标准、卷宗及手续;商业银行担任增值税退税代理人的选择及终止的标准与手续;在国际机场、国际海港适用增值税退税的选择、暂停及终止规定;外国人增值税退税管理系统的信息访问、交换与连接规定;商品检查地点、发票兼退税申报单检查地点及增值税退税款支付地点;相关机关、组织、个人在执行增值税退税工作中的职责与权限。

附图
附图

外国人增值税退税管理系统及其访问方式

通告明确指出,外国人增值税退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用于本通告规定的各机关、组织、个人之间集成、存储及交换外国人增值税退税相关信息的系统,由海关局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

在该系统上交换、处理的数据,根据关于电子交易的法律规定,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消息,必须确保完整性、可访问性、来源可追溯性以及发送或接收数据的时间。

获准访问、连接系统并与系统进行信息交换的机关和组织包括:海关机关;税务机关;商业银行;零售企业。

通过系统进行访问、连接和信息交换:

海关机关、商业银行和零售企业使用海关机关核发的账户访问系统。

税务机关根据规定以电子方式向系统提供并更新增值税退税零售企业的信息。

系统与税务机关的电子发票系统进行连接和交换信息,用于检查、核对增值税发票兼退税申报单(以下简称“发票兼退税申报单”)。

自收到税务机关提供的增值税退税零售企业注册或调整信息,或者收到海关局通知的商业银行退税代理人注册信息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海关局负责核发系统访问账户和密码,更新变动信息,并分别通过零售企业向税务机关登记的电子邮箱地址及商业银行向海关机关登记的电子邮箱地址通知相关方。

自收到税务机关关于终止退税零售企业的通知,或收到海关局关于终止商业银行退税代理资格的通知之日起的01个工作日内,海关机关执行收回系统使用账户的操作。

零售企业、商业银行、海关机关访问系统并更改系统初始访问密码。

各单位、组织通过系统进行的访问和信息交换,必须确保符合关于电子交易、网络信息安全、个人数据保护、税收管理法律规定的权限,并须按照电子交易法律规定进行数字签名。各方有责任确保系统连接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与保密。

海关机关、税务机关颁布双方系统之间数据消息交换、连接信息的标准格式。

系统的共用数据目录及输入信息指标详见本通告附录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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