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外国组织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规定

14:22 | 28/02/2026 Print
越南政府出台第62/2026/NĐ-CP号法令,优化外国合作研究组织在越设立代表处的审批流程。新规引入线上申报方式,并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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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外国组织驻越南代表处设立规定
审批时限缩短至14天

越南政府近日颁布第62/2026/NĐ-CP号法令,对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外国合作研究组织在越南设立和运作代表处的第06/2005/NĐ-CP号法令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62号法令对第06号法令第7条作出修订,新增通过线上方式提交设立代表处申请材料的规定,同时大幅缩短审批时限。

根据新规,申请在越南设立代表处的外国组织须向越南外交部提交一套申请材料。材料可直接递交、通过邮政服务提交,或通过越南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在线提交。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接收机构须对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接收机构须建立跟踪记录,并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出具回执,明确结果交付时间。

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审批时限不超过14个工作日(原规定为30个工作日)。外交部将在规定期限内审议并决定是否向外国组织发放设立代表处许可证。如作出拒绝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外国组织在越南设立代表处许可证的具体内容,按照本法令附录第03号表格执行。

此外,第62号法令还对第06号法令第8条第1款、第2款关于许可证发放程序的规定,以及第9条关于许可证有效期的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该法令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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