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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令依据《2025年政府组织法》以及《2017年渔业法》,并结合2024年和2025年相关法律的修订和补充内容制定发布。
根据政令,其调整范围包括对《渔业法》中多项条款所赋予政府权限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涉及渔业捕捞、水产养殖、渔业资源保护、渔船管理,以及对在越南海域内外开展捕捞活动的管理与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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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捕捞活动管控、渔船航程监控、IUU管理及行政手续改革的新规定,预计将有助于提高渔民和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
政令对在越南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越南渔船随船观察员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因科研或国际合作需要,在尚未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获准出口列入禁止出口或有条件出口目录的水生物种作出明确规定。
政令补充了对外国渔船在越南港口从事捕捞、运输、转运水产品活动的管控规定;并加强对通过集装箱船进口越南、来源于捕捞的水产品及其制品的监管,从而强化国际承诺履行,尤其是在越南正努力解除欧盟委员会对其实施的 IUU“黄牌”警告背景下。
本政令适用于在越南内陆、岛屿、群岛及海域从事或涉及渔业活动的越南和外国组织、个人;同时,也适用于在越南海域以外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越南组织和个人。
特别是,政令对 IUU 捕捞行为作出明确解释,符合国际法及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相关建议,为职能部门加强对渔业捕捞活动的检查、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政令还对渔船避风避灾锚地、大型渔业中心以及服务于水产养殖的船舶作出具体规定,有助于完善渔业基础设施体系,保障渔民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和渔业后勤服务能力。
该政令的一大亮点是就行政手续办理作出统一规定,朝着简化、便利组织和个人的方向推进。相关材料可直接提交至“一站式”受理部门,通过公共邮政服务,或在线提交至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及国家电子身份应用程序。
政令允许使用电子档案和合法扫描件,减少提交经认证复印件的要求,并明确组织、个人对档案合法性的责任。在发生自然灾害或疫情等特殊情况下,有权机关可采取线上评估方式,暂缓或延长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限,确保管理既灵活又严格。
政令单设第二章,对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基金作出规定,明确基金在中央和省级层面的职能、任务、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
根据规定,该基金用于支持未列入国家预算计划的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项目、计划及非项目性活动。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内外组织、个人的自愿捐助、赞助和委托资金,并按照国家预算外财政基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基金用于宣传教育、生态系统修复、渔业资源再生、支持渔民转岗就业和可持续生计建设,同时支持省级基金和社区基金的相关活动。
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预算和会计法律规定,并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2026年1月20日,宁平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第01/CĐ-UBND号紧急电,要求集中落实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IUU)任务。 |
作为中部沿海地区两大渔业重地,顺化市和乂安省拥有数量庞大的近海与远海捕捞渔船,当前正持续加力,实施多项措施,遏制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IUU)行为。 |
文章链接: https://shidai.thoidai.com.vn/detail-article-49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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