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宗教大团结在新时代的作用
越南宗教与民族和谐发展的现实与挑战 团结是越南民族的宝贵传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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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20届联合国卫塞节在胡志明市举行。 |
自从越南共产党于1930年成立,尤其是在1945年八月革命胜利之后,党在以胡志明主席为首的领导下,始终明确指出:宗教是民族大团结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历史各个阶段,包括当今时代,越南的各大宗教都在国家革命事业中,在多个方面作出了积极有效的贡献。
早在20世纪40年代,当越盟阵线成立之际,越南多个宗教的教职人员和信徒便积极响应,参与阵线活动或协助革命行动。八月革命成功后,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党和国家始终坚持宗教自由、宗教团结的立场。
在1945年9月3日临时政府第一次会议上,胡志明主席明确指出政府六项紧迫任务之一是:“宗教信仰自由、良俗团结。” 为继续将该观点制度化,在1955年6月14日由胡志明主席签署的第234/SL号法令中强调:“政府保障人民的宗教信仰和礼拜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这一自由权利。所有越南人民都有权自由信仰某一宗教或不信仰任何宗教。”
在党的领导和正确方针政策下,许多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弘扬团结精神,参与民族统一战线,积极投身抗战与建国事业。
进入革新时期,党和国家继续强调:国家强盛、繁荣、富裕、幸福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是构建和发挥全民族大团结力量,其中包括宗教团结。在各次革新时期的党代会文件中,宗教团结、在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基础上发挥宗教作用始终是党所重视并强调的问题。在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中,党明确指出:“动员、团结、汇聚各宗教组织、教职人员、信徒,做到‘信仰虔诚、生活美好’,积极为国家建设和保卫事业作出贡献。” 为将党的观点具体化,2013年宪法第24条明确规定:
一、每个人都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各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国家尊重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三、任何人不得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或借用宗教、信仰名义违法行为。
在党的正确方针政策引导下,党和国家始终坚持将宗教群众团结于全民大团结之中,为民族共同的革命事业服务,越南各宗教有了强劲的发展条件。宗教在教育、医疗、社会慈善等多个领域基于团结、和谐的精神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已成为建设发展国家的重要力量。
然而,当国家进入新的发展时代,也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在全球化、国际融合、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宗教已不再仅是具有国内属性的社会现象,而逐步成为跨国因素,与政治社会、国防安全等问题相互关联,从而为外部势力以“宗教自由保护”、“教会自治”、“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等名义干涉国家内部事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与此同时,在宗教信仰和宗教政策法规创新与完善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以及宗教管理上的若干问题;新型宗教形式迅速发展、非传统宗教潮流兴起、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宗教宣传与传播等现象日益增多;政策执行有时还不够一致……这些都给别有用心之人利用、煽动、破坏提供了可乘之机。敌对势力常用的手段包括:发起国际压力、诬蔑越南“限制宗教自由”、“镇压宗教”,使国际组织误解越南宗教自由问题,同时挑动尤其是少数民族宗教信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与对立,并煽动他们反对政府;基于宗教仪式、组织、神学观点等差异故意制造宗教间对立,甚至引发冲突对抗。
利用社交网络和网络空间,对宗教场所土地纠纷或某些宗教人员、信徒违法处理事件进行“放大渲染”,煽动信众示威抗议、抹黑、反对政府……将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挂钩,大力宣扬狭隘的民族主义,挑动宗教信众,特别是少数民族信众参与分裂活动,要求成立“自治王国”(如北部山区的“蒙族王国”;西原高原的“德嘎自治国”;中部地区的“占婆王国自治”;西南部的“高棉克朗民族自治国”……)。
若这些敌对、反动势力的破坏活动不被及时发现、制止、化解,将造成严重后果,如:削弱人民对党和政府宗教政策的信任,特别是宗教信众,从而产生不满情绪和反对政府、制度的行为,导致政治安全不稳定,为外部势力干预国内事务创造借口和机会,阻碍国家对外融合努力。
更重要的是,这些破坏行为势必破坏全民族大团结,造成宗教信众与非信众、不同宗教群体之间的分裂,严重损害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独立主权,也破坏全民族团结。
事实上,在越南这样一个多宗教、多信仰、拥有大量宗教信众的国家,如果无法实现宗教团结,就无法形成、发挥全民族团结的力量,也难以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如果宗教信仰的多样性不能以理解、尊重、共同发展的态度加以衔接,并通过正确的政策指引,将潜藏分裂、冲突以及被利用操弄的风险。
相反,如果宗教团结得到保障,宗教团结本身将增强社会共识,减少冲突,营造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削弱民族宗教问题被利用来破坏政府和制度的论调;各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信徒将成为建设国家、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积极力量。
由此可见,在当前阶段构建、强化和发挥宗教团结的作用,是一个客观必然,也是实现国家快速、包容、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条件之一。
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认真贯彻以下具体要求:首先,应继续完善关于宗教信仰的政策法规,始终坚持依法尊重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加强培养一支既懂宗教、又懂民族工作的干部队伍,尤其是从事宗教团结建设的人员,以适应新形势需求,同时逐步弥补现行宗教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增强对话机制,提升政府与宗教组织的配合效率,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宗教界合法合理诉求,加强宣传教育,使信众和宗教教职人员全面理解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从而增强宗教界对政府、党、国家的信任;同时提升政教协作机制的实效性,确保宗教始终与政府紧密配合,共同推动国家发展。
要积极主动从早期、远期防范,及时发现并坚决反击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和破坏民族团结的伎俩,以及任何非法宗教活动,避免在任何情况下被动应对。特别是要加大力度在网络空间反击与驳斥那些借民族与宗教问题散布扭曲、煽动反政府、反制度言论的错误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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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的关注下,越南各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已弘扬爱国主义、民族大团结传统,与民族并肩同行,为建设与捍卫国家事业做出贡献;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动员各宗教神职人员、信教群众遵守党的主张和路线以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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