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要入境并在河内隔离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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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河内外事厅发布了第 873/NV-LS-NVNONN号公函,关于解决包括外交机构、国际组织, 非政府组织的外国人申请入境和疫情防控隔离的指导。
据此,河内外事厅接收在越南的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外国非政府组织、外国媒体代表机构办事处等的入境和疫情防控隔离申请。
河内外事厅对外国机关和组织入境和隔离的流程和申请材料作如下指导:
入境和隔离的对象:
- 驻越南的外交机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外国媒体代表机构办事处工作的外国人;
- 外交官或国际组织的亲属(父亲、母亲、妻子、丈夫、孩子)。
入境和隔离的申请材料:
- 递交至外事厅的入境和防控新冠疫情医疗隔离申请表,清楚填写:姓名、职务、入境人员的国籍;入境日期、航班、入境地点;有关市政府批准的自费隔离地点的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的承诺书。
- 入境人员必须在进入越南之日前 03 至 7 天内通过实时荧光定量PCR技术进行新冠病毒检测(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必须在政府批准的检测点或世界卫生组织系统中的检测点进行。
- 入境人员必须承诺遵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规定并在没有国际医疗保险而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支付所有治疗费用。
- 入境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如:外交护照、外交身份证或在河内市区域的经营许可证以及主管机构签发的劳务许可证。
- 国家礼宾局、领事局、新闻司、外交部地区司、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PACCOM等中央管理机构对入境申请人员的确认文件。
其他注意事项
- 外国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外事厅通过疫情指导委员会常设机构—河内卫生厅将附带申请材料的文件寄给河内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批准入境和指导疫情防控的隔离。
河内卫生厅是外事厅提交附带入境人员材料的申请文件的接收单位。河内卫生厅厅长代表河内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入境名单和河内地区疫情防控的隔离指导。
入境名单和地区疫情防控隔离指导的批文将转交外事厅,由外事厅通知有入境人员的组织,并转达到各区、县医疗中心和集中隔离区按规定执行。
集中隔离区所在的区、县、镇人民委员会指导集中隔离区按规定执行隔离程序。集中隔离期结束前2天,需通知外事厅和各区、县、镇人民委员会及有关机构,要求协调、移交、接收并按规定在住所继续隔离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