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友联主席团第六届第四次会议:报告并批准有关人民外交的许多关键问题 莱州省希望越友联为该省对接及推介外国非政府组织 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希望巴拿马驻越南大使馆分享其组织友好交流活动的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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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总部 |
越南政府总理2021年3月23日签发了《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条例》。这是总理首次批准《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条例》,并在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一下简称越友联)中央和地方各级统一使用。
据此,第六届《条例》第2条规定:“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根据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并得到总理批准的《条例 》,本着自愿、民主、平等、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运作。”
此外,第六届《条例》在越友联中央和地方各级统一施行,与仅在越友联常设机构施行的第五届《条例》有所不同。
与共8章25条的第五届《条例》相比,第六届《条例》共09章32条,增加了两章,分别是第五章《中央成员组织的领导机构》和第六章《直辖省市友好组织联合会的领导机构》。
第六届《条例》的一些新要点:
第六届《条例》第1条规定:“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是人民外交的社会政治组织,致力于人民和平、团结、友谊与合作;是越南祖国阵线的成员;在民间外交和外国非政府援助动员工作中起着核心的作用;是从事政治外交事务的组织;是我国专门对外力量的组成部分。”
关于运营原则,第5条申明:“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根据《越友联条例 》,本着自愿、民主、平等、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运作。”
关于运作原则,第13条规定:越南友好组织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按照民主集权、集体领导、个人负责和多数决原则选上出并运作。
安芝
文章链接: https://shidai.thoidai.com.vn/detail-article-33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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