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9002号海警船上的战士拉升国际,准备出海执行任务。(图:越通社)
在国际法的基础上解决海上争端和所发生的问题
在《公约》各项规定的基础上,越南已同周边国家谈判并签署了有关海上化解与合作的协议。具体的是:越南与柬埔寨于1982年签署了关于历史性水域协议;越南与泰国于1997年签署泰国湾海上划分协议;越南与中国于2000年签署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协定;越南与印度尼西亚于2003年签署大陆架划界协定等。目前,越南正在积极与中国加强北部湾湾口海域划界谈判工作并进行了11轮谈判。越南与中国海上合作共同发展磋商工作组进行了8轮磋商和越南与中国海上低敏感领域合作专家工作组进行了13轮磋商。此外,越南还与其他沿海国家进行了磋商和对话。
根据《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越南已制定并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递交了大陆架划界报告,确定越南在东海的大陆架扩大范围;定期向联合国提交越南与马来西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联合报告。2019年8月27日和28日,越南先后在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阐述上述两份报告,同时提请CLCS早日成立相关小组,在《公约》各项规定和CLCS活动规定的基础上对上述两份报告进行审查等。
有关东海的争端,越南一向坚持要求尊重国际法,其中包括《公约》,将其视为解决海上各方分歧的基础。越南也努力将该原则列入东盟和东盟与中国各项相关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2002年的《东海各方行为宣言》(DOC)和2012年东盟有关东海问题的6点原则声明。
按照《公约》各项规定,越南已经和正在有效进行海上搜救和协助渔民工作。越南已与有关各国交涉,让越南渔船进入其海域避风,同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及时对在海上遇险的越南和外国渔民开展救援工作等。
在当前东海发生复杂多变形势的背景下,越南坚持尊重和充分遵守《公约》、尊重外交和法理进程等观点,没有误解或故意低估《公约》的含义及作用的行为。任何有关海洋声索必须在《公约》的基础上并在其允许范围内进行。当《公约》的解释和采用发生分歧时,有关各方应通过协商或谈判等和平措施解决,符合国际法和《公约》。在尚未解决好分歧时,有关各方应尊重并充分落实《东海各方行为宣言》,保持克制,不采取使局势复杂化和紧张局势加剧、威胁地区和平与稳定的单方面行为;真诚和建设性地参加谈判,以早日达成有效且实质性的《东海行为准则》(COC),符合《公约》各项规定。
对于违反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行为,越南坚持和坚决提出上述观点,通过符合国际法和《公约》的和平措施进行斗争,争取国际社会对越南的正确立场、合法和正当利益及权利的支持。越南执法力量继续执行和维护越南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符合国际法和越南的法律规定。
对于合作共同发展,越南的主张按照《公约》的规定与各国配合行动,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根据性质及内容,合作方式可在重叠区域、存在争议的海域和不存在争议的海域进行合作。对于存在争议的海域,合作必须确保公平,不影响各方的立场和最终解决方案。对于在不存在争议海域的合作,必须在尊重沿海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同时不得妨碍各国根据《公约》在国际海域中享有自由权的基础上进行。
本着上述的主张,目前越南正在同东海沿岸国家保持合作共同发展机制。具体的是,在重叠、未划界区域,越南与马来西亚于1992年签署了大陆架重叠区域矿产资源合作协议。在已划界区域,越南分别于2000年、2005年和2006年与中国签署了关于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北部湾油气合作的框架协议、北部湾协议区联合勘探协议等。
越南渔业后勤服务业越来越得到关注和发展。(图:越通社)
有效管理并开展海洋经济活动
越南政府一向致力于为组织和个人在符合《公约》规定开展海洋经济活动,管理及开发海洋资源创造便利条件。因此,越南的海洋经济取得了积极的发展势头,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经济发展与保护海洋环境保护齐头并进。(安娜)
文章链接: https://shidai.thoidai.com.vn/detail-article-23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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